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,其所有权归属于缴纳该保证金的客户所有。根据我国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及相关监管规定,保证金是客户为履行期货合约义务而提供的履约担保资金,必须与期货公司或交易所的自有资金严格分离,实行专户存管。虽然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保证金比例,并在客户违约时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,但这并不改变保证金的所有权属性。客户始终享有对保证金的所有权,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仅承担资金存管和风险监控职能,不得挪用或擅自处置这些资金。
从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,保证金的管理遵循严格的监管要求。期货公司必须将客户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,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,确保资金安全。即便在极端市场情况下,交易所也只能按照规则动用保证金来控制风险,而不能将其视为自有资产。这种制度设计既保护了客户的资金所有权,又维护了市场的稳定运行。因此,无论从法律归属还是实际操作角度,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始终属于客户所有,交易所仅作为监管方行使必要的风险管理权限。